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19-08-12 11:08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优化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从“两降、一延、一规范”入手,为全省矿山企业松绑减压降负,助推矿山企业高质量发展。

  “两降”

  即降低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和首期缴纳比例。为减少矿山企业探矿采矿初期的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融资压力,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将探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由1000万元(含)以下降低为500万元(含)以下;将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由1亿元(含)以下,降低为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建设规模为大型的3000万元(含)以下,建设规模为中型的2000万元(含)以下,建设规模为小型的1000万元(含)以下。对于分期缴纳的,首期缴纳比例由不低于30%降至20%,且不少于探矿权、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初步测算,该项政策可为即将发证的11家矿山企业减轻负担2.4亿元。

  “一延”

  即延长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年限。将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年限,由原来的不超过3年,调整为根据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分别确定为不超过15年、10年、5年,实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服务年限、收益水平等更好地匹配,减轻企业年度缴纳压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规范”

  即规范矿业权出让相关手续办理规定。明确矿山企业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方可办理矿业权变更、延续等手续。对尚未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可先依据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估算结果,按规定预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进一步加强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充分体现了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市场环境。

  通知原文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

  鲁财综〔2019〕34号

  各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次性缴纳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征收。探矿权出让收益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一次性缴纳标准,建设规模为大型且出让收益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规模为中型且出让收益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建设规模为小型且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征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分期缴纳政策。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高于一次性缴纳标准的,可一次性缴纳,也可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方式缴纳。具体如下:

  (一)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500万元,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年限缴纳。

  (二)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少于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剩余部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年限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建设规模为大型的最长不超过15年,建设规模为中型的最长不超过10年,建设规模为小型的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年限不得超过矿山剩余服务年限。

  三、规范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矿业权人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方可办理矿业权变更、延续等行政审批手续。对尚未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可先依据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估算结果,按规定预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27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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