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省矿业协会,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经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3日
《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煤炭按照煤类划分制定基准价,参考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6 号令)的矿区范围以及特殊和稀缺煤类划分,区分不同的基准价。
2.煤基准价采用煤层埋藏深度进行开采条件系数调整,800m<煤层埋深≦10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 95%计;1000m<煤层埋深≦12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90%计;煤层埋深>12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85%计。
3.煤探矿权出让时按资源储量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各煤类探矿权(332)及以上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 50%计,(333)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 40%计,(334)?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 25%计。
4.非煤矿产探矿权基准价制定。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确定的第一类矿产(萤石、铝土矿除外),矿产勘查空白区、或者虽有少量地质工作但无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其基准价制定采用单位面积倍数法和资源价值比例法分别评估,就高确定作为基准价。单位面积倍数法的出让基准价为每宗探矿权基数 180 万元(含 3 平方千米),超过 3 平方千米每增加 1 平方千米再增加 30 万元。达到普查程度、有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可参照国家或省发布的相应矿种的“三率”指标,按各类型资源量折算为可采储量后,执行《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萤石、铝土矿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并执行《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各类型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按相关规定中等取值。
5.未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矿种:产品方案为精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 2.5%计;产品方案为原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 3.5%计。为促使矿山企业综合回收利用资源,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一律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6.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