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02-26 10:21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省矿业协会,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 号)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经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3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

  《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说明

  1.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煤炭按照煤类划分制定基准价,参考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6 号令)的矿区范围以及特殊和稀缺煤类划分,区分不同的基准价。

  2.煤基准价采用煤层埋藏深度进行开采条件系数调整,800m<煤层埋深≦10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 95%计;1000m<煤层埋深≦12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90%计;煤层埋深>1200m,采矿权和探矿权均按相应基准价的85%计。

  3.煤探矿权出让时按资源储量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各煤类探矿权(332)及以上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 50%计,(333)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 40%计,(334)?资源量基准价按上表列出的可采储量基准价的 25%计。

  4.非煤矿产探矿权基准价制定。对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 号)确定的第一类矿产(萤石、铝土矿除外),矿产勘查空白区、或者虽有少量地质工作但无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其基准价制定采用单位面积倍数法和资源价值比例法分别评估,就高确定作为基准价。单位面积倍数法的出让基准价为每宗探矿权基数 180 万元(含 3 平方千米),超过 3 平方千米每增加 1 平方千米再增加 30 万元。达到普查程度、有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可参照国家或省发布的相应矿种的“三率”指标,按各类型资源量折算为可采储量后,执行《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对于第二类矿产以及萤石、铝土矿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并执行《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各类型资源量的可信度系数按相关规定中等取值。

  5.未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矿种:产品方案为精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 2.5%计;产品方案为原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暂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 3.5%计。为促使矿山企业综合回收利用资源,可开发的共伴生矿产,一律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6.河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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