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工业环保之路面临全新挑战

安泰科 2018-02-26 15:47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案,成为之后大气污染防治的指导性文件。2016年7月,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国工程院和国家环保部公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评估认为:尽管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已经显现,但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冬季重污染问题突出,个别省份的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北京市完成2017年终期目标需要付出更大努力。2017年,国家对环境治理尤其是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污染物排放尤其重视,通过各种政策来治理环境污染,以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2018年1月31日,环保部在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全面实现,未来将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

  2017年,国家除了对位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2+26”城市实施冬季限产之外,还提出要对工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并进行无组织排放管控等。铝工业被纳入区域内重点管控行业,环保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冬季限产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阶段的收官之年,为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具体落实,2017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对铝行业的治理要求是: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

  部分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在对炭素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之后,环保部于2017年5月印发《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计划在“2+26”地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在经过修改完善之后,环保部于2018年1月正式下发《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铝行业涉及到的具体规定有:(1)执行地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2)新建项目: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现有企业: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比《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告中最大的改变是: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现有企业中,不包括氧化铝企业。

  铝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经于2013年以“修改单”的形式添加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之中。对比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两个标准可以看出,从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到铝用炭素,整个铝行业上游环节的排放要求更加严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将由20~100mg/m3,降至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将由200~400mg/m3,降至100mg/m3;氧化铝厂和铝用炭素厂新增氮氧化物的排放要求,为100mg/m3。无疑,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使得铝行业面临更高的环保要求和更大的挑战。

  据了解,电解铝生产环节采用脱硫、脱硝技术可以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脱硫技术采用湿法脱硫,如石灰石-石膏法;氧化铝脱硝技术可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干法非催化还原技术等。脱硫、脱硝相关设备投资昂贵,一个中等规模电解铝厂的脱硫设施就要耗资上亿元,成本较高,因此很少有企业拥有这些设备。但是随着特别排放限值政策的实施,已有铝企业开始对电解铝废气排放技术进行升级改造,如魏桥、中铝等,其中魏桥600kA生产线“石灰石-石膏”脱硫试点项目可使颗粒物≦5 mg/m3、二氧化硫≦35 mg/m3、氟化物≦2 mg/m3。另外,尽管《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中没有要求氧化铝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但是随着环保治理力度的加大,不排除在未来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氧化铝企业也被包含在内。

  特别排放值对相关铝企业提出了非常高的排放要求,因此脱硫、脱硝等设备的引入必将是铝工业的一个发展趋势,铝行业也将面临着更大的环保挑战!

铝工业环保之路面临全新挑战

铝工业环保之路面临全新挑战

  无组织排放管控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其排放的环节多且分散,一直是环境治理的薄弱环节。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细无组织排放的管控措施,国家环保部决定对《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进行修改,同时修改《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都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2017年6月13日,环保部将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公告形式发布,6月22日前完成意见征集。按要求,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2019年1月1日执行。新的排放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已在京津冀“2+26”城市区域内的铝矿山、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再生铝厂等企业先期执行。

  铝工业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重点为矿山采选、氧化铝生产、电解铝生产等,其次为物料储运环节。具体包括:1.铝矿山:铝矿露天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穿孔扬尘、爆破扬尘、铲装扬尘以及粗碎站扬尘等。铝矿井下开采无组织排放源为凿岩、爆破、铲装等过程产生的扬尘。选矿厂无组织排放源主要为矿石堆场、废石场和排土场扬尘,矿仓、破碎机、振动筛、带式输送机的受料点、卸料点等产生扬尘。2.氧化铝生产:氧化铝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产生于原辅料堆存、备料、熟料中碎、氧化铝贮运、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熔盐加热、石灰炉(窑)等工序以及赤泥堆场。3.电解铝生产:电解铝生产无组织排放主要产生于备料、电解质破碎、阳极组装及残极处理、混合炉、电解槽等工序。4.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粉状物料运输、大宗物料转移、输送以及转运点、落料点等会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尽管无组织排放管理任务的具体化增强了政策对企业的指导性和环境监的有效性,但是由于无组织排放源较多、排放不规律等特点,因此企业在执行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同时除尘设施的投入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这也在一定上削弱了企业严管无组织排放的信心。

  截至目前,国家相关部门还未出台关于2018年采暖季的限产政策,但是部分省份已开始提前行动。2018年2月,河南省政府发布《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1)2018年10月1日起,河南电解铝和再生铝全面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2)2018年采暖季,全省电解铝、氧化铝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3)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豁免其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4)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

  特别排放限值的推行以及无组织排放的管控使得铝企业尤其是“2+26”地区相关企业面临着更严格的环保要求,这对于中国铝工业来说既是新的转变也是更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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