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的通知》《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阳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阳泉市耐火行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阳泉市社会独立洗选煤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关建勋、市长雷健坤在《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重点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 围绕采暖期工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突出抓好重点时段、科学精确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促进我市2019-2020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原则
2019-2020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错峰生产,以控制重污染行业企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在落实错峰方案过程中,要坚持精准化原则,切忌“一刀切”。原则上,各县(区)工业错峰生产污染物减排量不得低于冬季居民采暖带来的新增量。错峰生产期间可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错峰生产要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相衔接,保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需要,列入错峰生产方案的企业,要同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预案有关要求,及时启动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减排措施。对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减排量可通过提前采取错峰生产措施予以落实。如遇错峰生产要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求不一致的情况,按二者中最严格要求执行。
三、实施时间
2019年11月1日0时—2020年3月31日24时
四、工作任务
(一)所有涉气企业
除焦化企业外,对2019年10月30日前未按期完成年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年度治理任务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年度治理要求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重点对建材(砖瓦、耐火、陶瓷、石灰、玻璃、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等)、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独立洗选煤等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设施,限产40%,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50%,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停产错峰。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的企业限产20%,其中,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企业限产30%。2019年10月30日前实际生产负荷已低于上述错峰生产比例要求的,按照污染物排放量和进出厂区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不增加的原则,核定错峰生产负荷。对满足环保排放要求且污染物排放总量小、对稳增长、稳就业、稳外贸等影响大的生产工序,可适度减少错峰。对承担供气、供热、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由县(区)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生产负荷,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如国家、省关于错峰生产有更严格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
列入错峰生产豁免清单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①完成治理任务且列入工信部门绿色工程示范的企业;②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没有超低排放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以上),且物料运输采用铁路运输或其他清洁运输方式的企业。其中,焦化企业必须采取干法熄焦;③满足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的A级企业。
列入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清单的企业可不予错峰。
(三)主要行业错峰生产
1、焦化
焦化企业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施限产限排,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
2、铸造
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200 mg/ Nm3(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及以下的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3、建材
(1)砖瓦:企业生产设备完成环保设施提标改造,且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环节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 mg/ Nm3,人工干燥及焙烧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50、200 mg/Nm3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2)耐火:企业达到《阳泉市耐火行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强制性排放要求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严于本省当前排放要求的,错峰停产30%,以时间(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强制性排放要求的,停产整改。
(3)水泥熟料及粉磨站:企业生产设备完成环保设施提标改造,水泥窑窑头、窑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稳定控制在10、35、100 mg/Nm3 以内,矿山开采中的破粉碎设施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不高于10 mg/Nm3,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4)石灰:企业煅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300 mg/Nm3以下的,破粉碎设施颗粒物排放不高于10 mg/Nm3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5)陶瓷、玻璃:企业环保设施完善,炉窑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稳定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炉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30、200、300 mg/Nm3;破粉碎设施颗粒物排放不高于10 mg/Nm3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4、有色化工
山西兆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解铝分公司二分厂停产;山西兆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一条生产线停产。
碳素企业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10、100、100 mg/Nm3以下的,错峰停产50%,以时间(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停产整改。
5、独立洗选煤
企业按要求完成污染防治深化治理任务的,限产30%,以时间(2020年1月15日—2020年2月29日)或生产线数量计;未完成污染防治深化治理任务的,停产整改。
(四)其他行业
对于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序时进度的地区,要将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涉气行业,统筹纳入错峰范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限产比例与错峰天数。
各县(区)可在上述工作原则及错峰生产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错峰生产方案。
五、工作要求
1、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错峰生产对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意义。
2、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错峰生产组织领导,根据错峰生产要求,在摸清辖区内涉及错峰生产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完成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的制定及清单编制工作,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各相关企业要按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将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确保措施符合要求、便于操作且安全可行,并报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3、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错峰生产网格化监管职责,强化错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市工信、生态环境、能源(涉煤企业错峰生产)等部门按照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开展监督检查,市统计局监督错峰生产企业产量,阳泉供电公司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错峰生产,检查错峰生产企业用电量,确保错峰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4、建立信息报送机制,跟踪落实错峰进度。为及时掌握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错峰期间,各县(区)、开发区每月25日前将辖区内错峰生产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5、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错峰良好氛围。各县(区) 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舆论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发布信息,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平稳安全有序生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