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出炉

国土报 2018-05-04 11:25

  近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发布《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权出让贵州经验,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据悉,作为中央确定的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贵州厅结合该省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牵头编制完成了《方案》。《方案》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优先,发展绿色矿业的原则,分为总体要求、改革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三方面,明确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财政全额出资开展勘查的,可采取申请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不再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和探矿权占用费,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纳入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清单管理。因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红线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矿业权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矿业权人补偿;不符合现行矿业权准入条件的,不再批准矿业权延续登记。

  《方案》提出,贵州厅承接原国土资源部第75号部长令委托下放的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负责除石油、稀土等6种矿产外的探矿权审批登记,负责煤(原国土资源部2011年已授权下放)、锰等29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登记。除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登记35种矿产的采矿权外,其他原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全部下放到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在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同时,强化矿业权出让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方案》指出,简单沉积矿床或经简单地质工作就能查明资源的21种矿种(主要为岩石类)可由财政出资查明资源储量,不再新设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提出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的,不再进行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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