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化是自备电厂发展的方向

阿拉丁咨询 | 中营网 2018-08-23 08:40

一、政策对燃煤自备电厂亮起红灯

2018年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专项治理方案),对全国燃煤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24条整治意见。其中两条被认为是亮起了政策的红灯:一是对于2015年电改(中发9号)文件公布之后,未经批准或未列入规划的燃煤自备电厂,一律停建停运;二是要让自备电厂补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而且给出了追缴时间表,相当于下了“最后通牒”——2016年前欠缴的部分可于3年内缴清;2016年后欠缴的部分应于2018年年底前缴清。因此,“专项治理方案”这个政策被人们普遍认为是史上最严格的燃煤自备电厂整治政策。

二、政策制定的背景

制定一个关于燃煤自备电厂的治理方案,其实要追溯到5年前甚至更早。201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俗称41号文件。为了落实41号文件,相关部委分别召开实施细则制定座谈会。我作为电解铝行业的代表,有幸参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的座谈会。当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信部都遇到一个方向性问题,是支持还是反对电解铝企业配套建设自备电厂。

自备电厂支持派认为,煤电铝一体化经营,是最具成本竞争力的模式。因为电费占电解铝成本40%以上,是铝冶炼第一成本要素,铝企业建设自备电厂,自发自供,使得电解铝生产成本要比从电网上买电低三分之一甚至一半,有自备电厂的铝企业不仅在国内竞争中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而且在国际市场中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自备电厂反对派认为,自备电厂自身问题多多,很多项目都是违法违规项目,未核先建、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现象较严重;能耗指标、排放指标普遍偏高,与公用机组有明显差距;自备电厂运营管理水平偏低,运行可靠性较差;参与电网调峰积极性不高,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不够,特别是不交政府基金和其他应交税费,造成竞争不公平;而且,自备电厂几乎全部是燃煤发电,造成高排放、高污染,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全球气候治理。

十八大后,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高度,特别强调绿色治理观,“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此后,国家部委开始了对燃煤自备电厂的重视和治理。

2015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中发9号)文件,这就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而《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就是中发9号文件的6个配套文件之一,是国家首次专门针对燃煤自备电厂制定政策。“指导意见”从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责任义务、节能减排、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燃煤自备电厂的规范化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燃煤自备电厂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以及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等。这个文件所透露出的最重大的政策信息是,国家终于明确选择了自备电厂公用化的发展方向。

2017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开展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专项督查的通知》,并会同工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分赴新疆、山东、内蒙古、江苏、广西、甘肃等六个省份开展了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及运行专项督查。这六个省属于自备电厂在发电装机总量中所占比例较高的省份。这次调查所掌握的情况,促使党中央、国务院下决心对燃煤自备电厂的乱象进行专项治理。

2018年3月,《燃煤自备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这个“专项治理方案”在电解铝行业引起了强烈反响,支持和反对的两种声音交锋激烈,各个省份也是意见不一,正式文件尚未出台,目前还在修改之中。 

三、各方对“专项治理方案”的看法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自备电厂补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上。

(一)反方意见

1.一些自备电厂是在电力短缺时期鼓励发展起来的,是企业投入巨资、冒着巨大风险建设的,这相当于已经主动承担了国家电力事业发展的义务,履行了社会责任,现在还要追缴政府基金和附加费,对这一部分自备电厂是不公平的。

2.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性质不同,不应该用完全相同的标准对待。公用电厂对外卖电,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自备电厂的电量自发自用,并没有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所以不能与公用电厂交同样多的政府基金和附加税费。

3.在要求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并未给予自备电厂公平享受补贴的权利。比如公用电厂能够享受国家对脱硫、脱硝、除尘的电价补贴,自备电厂从来没有享受过政策补贴。

4.即便自备电厂也该缴纳政府基金和附加费,但即便算上这些费用,自备电厂的发电成本也远低于公用电厂,因此,不交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并不是自备电厂低电价的主因。反思一下,公用电厂是不是也应该进行深化改革、大幅度降低电费?

(二)正方意见

1.钢铁、水泥、电解铝、石油化工等高耗能用电行业自备电厂的建设,直接造成了发电行业的重复建设,是促使火电行业和这些高耗能行业无序扩张、产能过剩的根本原因和主要推手。同时,自备电产能的爆发性增长,造成了公用发电体系发电小时大幅下降,以及发电、输配电、供电设施等资源和资金的巨大浪费。

2.高耗能行业燃煤自备电厂的建设,大幅度增加了煤炭消耗,大幅度增大了生态环境的污染,不控制自备电厂的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无从谈起,因此,自备电厂公用化是唯一正确的发展方向。

3.自备电厂的建设,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彻底扼杀了科技、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企业竞争力被电价“一票否决”,催生了“电价差利润”,资本逐利的结果,导致投资者和能源企业拼命发展电解铝,而电解铝企业拼命发展自备电厂,扰乱了煤、电、铝三大行业的正常发展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4.很多自备电厂项目根本就没有经过国家批准、备案,属于违法违规建设;自备电厂建成后,普遍未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税费;有的未按规定参与电力调峰,拒绝承担社会责任;有的自备电厂环保设施不达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燃煤自备电厂问题多,不治理,依法治国在产业、在经济领域就难以落地,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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