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加强准入管理 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大江网 2021-08-30 11:43

8月28日,记者注意到,江西省发改委昨日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意见,并公示了《实施意见》,江西将严格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确保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局良好。

目前,《实施意见》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在2021年9月11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生态处。

对项目产品工艺等属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扩建

《实施意见》明确“两高”项目范围。“两高”项目涉及行业多、覆盖面大,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项目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焦化(含兰炭),煤电,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他行业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后续国家对“两高”项目范围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加强涉及“两高”项目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规划、区域规划管理,强化规划约束作用,避免“两高”项目上马的盲目性、随意性。有关规划在编制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经过可行性论证的“两高”项目方可纳入规划。

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扩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林业、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属于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技改后单位产品能耗量和排放量只减不增。

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原药制造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且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并满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涉及江河湖库的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岸线保护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两高”项目与江河湖库的距离并满足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项目下游涉及饮用水源保护、湿地保护、农田灌溉、水生生物保护等水功能区的,在确保项目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还应采取必要的减缓措施,确保受其直接影响的水功能区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

对拟建“两高”项目,各地区在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之前,要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确保符合各项政策要求方可上马,并及时纳入本地区“两高”项目清单管理。

坚决杜绝以改革为名放松对上马“两高”项目的监管

落实“两高”项目等量减量替代,严格做好“两高”项目行政审批,规范审批制度、强化“两高”项目节能审查、严格“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意见》提出,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查新上“两高”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落实产能置换,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办理相关手续。

加强对基层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的监督与评估,加强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上收审批权限,坚决杜绝以改革为名放松对上马“两高”项目的监管。设置行政审批局的地区,涉及“两高”项目审批,应征求本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审批。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查主体责任,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两高”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整改至符合新建项目节能审查通过条件的方可复工。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两高”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一律不予环评审批。

建立常态化的督促、约谈、通报、问责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各级项目行政审批全流程,并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节能审查、环评与金融等政策的协调联动,对未按规定取得能评批复、环评批复的“两高”项目,住建部门或行政审批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给予信贷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工作,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加强“两高”项目用能和排污分析预警,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企业端建设。

将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和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考核中增加体现能耗双控和“两高”项目要求的指标权重。将各地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情况纳入省委巡视、督查、省级环保督察,严查地方盲目上马“两高”项目情况。

建立常态化的督促、约谈、通报、问责机制,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强督促、约谈;对屡次督促约谈仍然落实政策不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依纪依法进行通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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