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非法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通告
日期:2018-09-18
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处置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的通告
为进一步严格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处置行为,确保我县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废物类别:HW08,包括废发动机油、废制动器油及废机油滤清器、部分废空气滤清器等),废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废物类别:HW49主要来源于机动车、电动车维修拆解、电力、银行、超市、医院、通讯、交通运输等行业和流通、服务流域),均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二、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铅蓄电池产生企业(单位)应建立法人(主要经营人)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铅蓄电池管理、流向负总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规范设立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铅蓄电池贮存设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依法将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铅蓄电池委托具有专业收集暂存或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进行合规处置。
三、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铅蓄电池的收集、转移、处置单位需持有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经营许可证。严禁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收集、转移处置业务。
四、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铅蓄电池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五、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贮存、倾倒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铅蓄电池。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将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铅蓄电池交由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非法回收、处置。
七、对非法收集、转卖、处置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废弃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公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陇西县环保局 12369;陇西县公安局 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