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发布

锌云汇 2020-03-31 17:05

近日,广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联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收益基准率的适用对象为铅、锌、硫铁矿、高岭土、玻璃用砂(陆砂)和钾长石等6种广西常见优势矿产的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

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以出让收益率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企业可在矿山开采时按矿山当期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相较以往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小型矿山最长分3年、中型矿山最长分5年、大型矿山最长分10年)的形式,尤其是服务年限达30年的特大型矿山,大大减轻了矿山企业的前期投入成本负担,极大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也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国家收益较采矿权市场基准价折算提高约5%),增加财政持续均衡收入,平衡了国家与矿业权人的权益关系,促进广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企业与财政的“双赢”。

以玻璃用砂为例,我区资源量巨大、分选性好、石英砂含量高,按大型储量规模玻璃用砂矿山的平均保有资源储量5730万吨、原矿销售价格100元/吨、服务年限30年(基建期1年)、出让收益基准价2.5元/吨、基准率2.60%计算对比分析,按基准价征收,无论是一次性缴纳或分期10年缴纳出让收益,企业均要缴纳14037万元;而按基准率征收,矿山基建期间无销售收入,无需缴纳出让收益,后续29年若稳定生产则逐年缴纳504万元,累计缴纳14628万元。总体上,按基准率征收,国家可多征收出让收益590万元,同时,企业逐年缴纳出让收益,极大降低了企业新建矿山、生产经营的投资成本,降低了企业融资贷款的压力。将企业投资收益及成本、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产品市场行情挂钩,充分反映了市场供求规律,既维护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也兼顾了矿业权人基本利益。

据悉,该批次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为试点,适用范围为开发利用合理、财务管理规范且财务核算资料完整的特大型或接近特大型矿山,其中,铅矿基准率2.90%;锌矿基准率2.80%;硫铁矿(S<25%)基准率2.25%;硫铁矿(25%≤S<35%)基准率2.40%;硫铁矿(S≥35%)基准率2.50%;高岭土基准率为3.70%;玻璃用砂(陆砂)基准率为2.60%;钾长石(一类地区)基准率3.30%;钾长石(二类地区)基准率3.20%。后续将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及时制定出台配套征管办法,规范基准率使用,待第一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总结经验后,逐步向其他大型或特大型矿山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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